最近情殺分屍案頻傳,讓我對現今台灣法院處理此種重大犯罪的態度與氛圍,有很多感慨!
台灣在1967年簽署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且在2009年由立法院通過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兩人權公約);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二款指出:「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條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台灣尚未廢止死刑,對於重大的兇殺案的被告判處死刑,並不違反上開兩公約的規定。
台灣這些年情殺案件頻傳,網路上已有這樣的呼籲:「女孩子跟男友分手時,千萬要小心別被情殺」;想不到最近卻一再發生情殺又分屍的案件,兇手的殘忍手段令人髮指,犯罪後的冷靜更令人毛悚。難道我們是須要再呼籲:「男人如要下手情殺,也請留個全屍,不要分屍」嗎?
這樣的情殺分屍案件當然屬於重大犯罪,這樣的兇手還能有什麼可以讓他不被判死的理由?法院判死當然要非常謹慎,不可輕易為之。但這些分屍案兇手的行為已屬罪無可逭,如再拿什麼「兇手犯罪後有皈依宗教,有痛心悔悟,已向被害者家屬道歉,顯然尚可教化」來做為拒絕判死的理由,實在會令國人憤慨。
中國北宋有名的文學家歐陽修寫的「瀧岡阡表」,馳名千古,很多人都讀過這篇文章。
他在該文中寫道:父親做官時,常在夜裡點著蠟燭看案卷,曾多次停筆下來嘆氣。母親問他為何嘆氣,父親說:「這是一個判了死罪的案子,我想為他求得一條生路卻辦不到」,母問:「可以為死囚找生路嗎?」,父道:「我盡力為犯人尋求生路而尋求不到,那麼,被處死的人和我都沒有遺恨了。」,意思是說:判人死刑,應該要慎之又慎,斟酌再三,實在找不到任何可以讓被告不死的理由時,那麼,就該毅然決然地判處死刑,不必再有猶豫,不能以「人權」為藉口,為做「假聖人」而裹足不前,不敢判死。
請台灣的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們學學人家歐陽修的老爸吧!對這種僅因感情生變就下手分屍這樣兇殘的人渣,除非真的有求其生而可得的理由(我相信沒有),否則,判決死刑是正當合理的,問心無愧,何懼之有?
還有,司法如已判決死刑確定,就該依法執行,豈能放任受判決人長期在監獄而不執行?這有何法律上的正當理由?這不是「司法怠惰」是什麼?長此以往,將使國人對司法失去信任。
台灣的法律並沒廢死,但台灣的法院卻以「儘量不判死刑,判死確定也儘量不執行」這招來達到「實質廢死」的結果。這樣的手段不但是自欺欺人,也嚴重違背國人的法律感情,真是無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