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發布後施行

      【本報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為協助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地方稅稅捐,建立完善分期繳納制度,營造徵納和諧的租稅環境,訂定「新北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於112年11月15日第665次市政會議通過,將於發布後施行。

       該處進一步表示,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6條已對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低收入戶之經濟弱勢者,訂有免計息延(分)期繳納稅捐之規定。惟對非低收入戶之經濟弱勢者、補徵及繳納大額稅款者,仍有分期繳納稅捐之需求,為協助民眾順利繳清稅款,避免因逾期繳納稅捐,而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該處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3項後段規定,訂定新北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

        為避免對依法如期繳納者造成不公及納稅義務人因延遲繳納稅捐獲有消極利益,分期繳納案件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另為照顧實質經濟弱勢民眾,對於中低收入戶、領取急難救助、醫療補助、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非自願性離職者,則免予加計利息,以減輕其財務負擔。

       該辦法可適用之稅目,包括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印花稅及補徵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娛樂稅。其分期繳納期數,依不同稅額級距分2至36期,符合一定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於繳款書繳納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該處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