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府籲請雇主建立性騷擾申訴管道

  【本報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原僅規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修法後,新增了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雇主,亦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縣府提醒雇主注意並應遵守相關規範,避免受罰。

  縣府社會及勞動處表示,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雇主,未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者,經縣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而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雇主於接獲被害人申訴性騷擾時及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時,皆應通報縣府。所謂「申訴管道」係指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例如:資通訊軟體等),並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其公開揭示得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之方式為之。

  縣府呼籲所有雇主應積極防治職場性騷擾,並建立申訴管道或規範,面對性騷擾案件時,應立即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為受僱者建立友善及安全的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