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禁止使用獸鋏或山豬吊捕捉動物,違者可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致動物重傷或死亡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縣府呼籲民眾勿使用,以免受罰。
早期獸鋏取得方便,不少人在香蕉園、農園區旁設置陷阱防止農作物遭老鼠、山豬或野生動物侵擾,因頻繁發生犬貓誤踏獸鋏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自民國100年起動物保護法已規定禁止製造、販賣、陳列及使用捕獸鋏,在農委會及各縣市政府查緝下,犬貓因誤踩獸鋏而受傷之案件已大幅降低。
然而,使用套索式陷阱來捕捉動物之現象有增加的趨勢,此種製作購買方便、材料便宜的套索式陷阱即俗稱「山豬吊」,於第一時間雖不會傷害到誤中陷阱之犬貓,但犬貓為掙扎逃生可能扯斷或自行咬斷肢體,或因無飲水、食物而活活被餓死。因案件頻傳,動保團體呼籲應禁用「山豬吊」。
農委會109年2月11日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1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告自109年3月1日起禁止使用含金屬材質的套索陷阱(意指含金屬材質繩索並以彈簧續壓式裝置,束綁動物肢體的捕捉工具)捕捉動物,即不得使用「山豬吊」。即日起非法使用獸鋏或山豬吊捕捉動物,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同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若因使用獸鋏或山豬吊致動物重傷或死亡者,依同法第25條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但若為獵捕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或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之非保育類動物,或是為保障原住民文化及祭儀傳統,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或第21-1條規定者,則不在此限。若有相關問題,可洽詢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電話:2222542轉接保護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