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府籲勿販售逾期菸酒品以免遭罰

  【本報訊】南投縣政府近期查獲多起逾期菸酒品案件,依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3項規定「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不得販賣。」菸酒業者違反上開規定,不論零售業者或其上游供應商均依菸酒管理法第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57條第5項規定,沒入販售之逾期菸酒品。

  縣府呼籲縣轄菸酒零售業者,平時應多注意菸酒品有效期限及其有效日期有無重新被變造之情形。若發現菸酒價格顯不合理且有逾期或有變造更改外包裝日期等異常現象,請勿販賣以免受罰。民眾如發現不法之菸酒,亦請勇於提出檢舉,本府菸酒檢舉專線為049-2243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