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縣府修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

  【本報訊】環境部於113年11月7日修正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針對不同違規情節及影響,明確裁罰標準,本次法規修正內容,配合環境部基於務實考量執法需求,予以訂定罰鍰額度計算方式,俾利於各縣市環保機關裁罰依據,強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政管制執行力。

環境部修正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以下4點:

  一、增列露營場污水未妥善處理行為,並訂定相應罰鍰基準,配合「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公告修正,將於明(114)年3月1日生效。

  二、加重未達管制規模之食品業、醱酵、屠宰等排放高濃度廢水之罰鍰,遏阻非法排放行為。

  三、規定繞流排放及重大違規行為不適用減輕罰鍰,針對情節嚴重或無許可證者不適用首次違規得減輕罰鍰規定。

  四、因疏漏導致污染水體之行為細化裁罰標準,視緊急應變措施不足與否分別計算罰鍰。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陳華盛表示,露營區業者法令宣導期即將結束,因首次納入水污染防治相關規定,額外提醒露營區業者請務必注意環境部法規修正內容及期限,以共同維護河川水體水質。本次環境部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連結(https://reurl.cc/nvW59v ),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