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每年的寒暑假及連續假期多,皆是出國旅遊的旺季!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呼籲,民眾旅遊時購買外國食品攜帶回國,只能自己食用或分贈親友,切勿陳列或上網販售,以免觸法。
由於往年常有民眾出國旅遊採買食品,回國後未向食品藥物管理署進行申報查驗之動作就自行透過網路、擺攤或在實體店面進行販售,殊不知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業者輸入販售外國食品,應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規定申報查驗,因外國食品無中文標示,亦請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品名、內容物名稱、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等資訊)。若違反相關規定,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7條規定處辦,可處3-3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