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府將電暖器列入專案抽查品項

  【本報訊】時序進入冬季,寒流來襲時,電暖器便成為季節性的熱銷商品。為瞭解市售電暖器之商品標示情形,苗縣府將電暖器列入107年第四季專案抽查品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確保消費安全。稽查人員將陸續至轄內各大賣場及販售商店加強查核上揭商品之標示是否符合規定。 
電暖器應依「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硬體商品類標示,應標示事項如下: 
  一、商品名稱及型號。 
  二、額定電壓(V)及額定頻率(Hz)。 
  三、總額定消耗電功率(W)或額定輸入電流(A)。 
  四、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五、商品原產地。 
  六、功能規格。 
  七、使用方法。 
  八、注意事項或警語。 
  九、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標示事項第一至第五項,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其標示位置應於正常安裝後使用時可隨時檢視處。第六至第九項之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之。 
  縣府呼籲,業者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並提醒消費者選購時應檢視各項應標示事項是否完整清楚,閱讀操作使用說明書,瞭解注意事項或警語,並遵照使用方法以確保使用安全。 
  民眾發現有標示不全或不實的商品,歡迎來電縣府檢舉,檢舉電話037-559886,或為民服務專線1999,來電請說明販售地點及商品名稱,縣府會派專人前往販售商店查察。除受理民眾檢舉外,亦提供轄內廠商及民眾有關商品應行標示事項之諮詢,一同為消費品質及商品安全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