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及六歲以下兒童停車位識別證發放

【本報訊】交通部於107年6月29日發布「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依前揭辦法之規定,縣府已請轄下各機關與境內公營事業、鐵路車站、百貨公司、量販店、區域級醫院及觀光遊樂業園區,依規設置2%婦幼停車位(汽車停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但汽車停車位未滿二十五個之公共停車場,不在此限)。107年12月16日前為政策宣導期,屆時前揭地點若未依規定設置專用格位,經勸導仍未改善者,將依規定處停車場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 
       依前揭管理辦法之規定,民眾若要使用婦幼專用停車位,只要孕婦健康手冊、兒童健康手冊或停車位識別證擇一並置於車輛擋風玻璃即可,另車輛未乘載孕婦或6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且不得占用專用格位,自明年108年6月29日起,若違規占用,將可依停車場法處新臺幣6百元以上1千2百元以下罰鍰。 
       另外針對107年7月31日前已領有孕婦或兒童健康手冊者,「孕婦停車位識別證」由本府衛生局協調縣內各級醫療院所協助發放,民眾攜帶孕婦手冊即可至前揭地點申辦孕婦停車位識別證;至「兒童停車位識別證」本府秉持服務民眾之信念,將由縣府社會處於今年8月下旬起,陸續寄送至設籍本縣0-6歲以下兒童戶籍地,減去民眾往返申辦停車位識別證之辛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