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解決民眾住的迫切需求,縣府於112年3月起研議申請舊有房屋相關證明文件程序,經修訂本縣建築管理自治條列,並函送國土署同意核定,目前本府正依修正後條文研議審查小組設置要點,並準備與各鄉公所召開說明會及成立小組審議。
馬祖因戰地政務時期軍管對人民生活、電器及資訊用品管制,造成當地居民申請舊有房屋證明時,無法提出具體及官方佐證資料,造成很多既存違建及申請改建、修建及重建造成不便及困擾。
為解決民眾居住需求,縣府於112年3月起研議申請舊有房屋相關證明文件程序,同年4月修訂本縣建築管理自治條列第41條增加舉證資料項目,經本府第227次縣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同年6月送議會審議通過並函送國土署審核。
國土署於同年12月22日函復本條針對應檢具文件增列「(九)其它證明文件」,有牴觸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虞不予核定,但經縣府與國土署溝通,於113年1月重新修訂該條文,並於同年6月經本縣議會審議通過、國土署9月同意核定,縣府於9月12日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