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自願性休漁獎勵金~申請至10月底

      【本報訊】108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金申請期間至10月31日止,請符合申請資格漁民攜帶漁業執照正本(影本)、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或巡防單位提供之漁船進出港資料、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船主印章向馬祖區漁會提出申請。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休漁獎勵金之申請人須為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之漁業人,並符合下列條件:

 1、其漁船屬活魚運搬船、專營娛樂漁業及漁業權漁業漁船以外之漁船。

 2、於前一年9月1日至當年8月31日止之休漁獎勵期間內,累積出海作業90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120日以上。

 漁船總噸位或長度變更者,其獎勵金核發金額計算基準如下:

 1、休漁獎勵期間因船體改造或汰建變更者,以漁船總噸位或長度較低者為準。

 2、因丈量誤差致總噸位變更且免予補足汰舊噸數者,以汰舊噸數為準。但漁船已補足汰舊噸數者,得依丈量後之總噸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