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防疫所呼籲禁用捕獸鋏以免受罰

      【本報訊】行政院農委會已公告,禁用捕獸鋏,凡經查有違法者將依法受罰。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日前接獲民眾通報,有流浪貓因捕獸鋏致傷的,經派員緊急救援傷貓並沒入銷毀捕獸鋏。防疫所表示,依法規定若造成動物重傷、死亡或5年內再犯,更將面臨刑責。籲請鄉親勿因此而受罰,並且也避免傷及無辜的動物。防疫所呼籲,若發現捕獸鋏,可記錄確切位置及陷阱類別後通報,防疫所將即時派員盡速移除。
        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通報因捕獸鋏致傷的流浪貓,已經派員緊急救援傷貓並沒入銷毀捕獸鋏。而為減少流浪動物受到傷害,防疫所長期均有動物管制人員巡查縣內非法設置陷阱情形,一經發現會立即破壞移除。同時政府多年來持續宣導禁用捕獸鋏,一旦查察有違法販售或未經政府許可捕捉動物者,皆將依法處置,民眾切莫因此而受罰。同時提醒鄉親,如果在野外發現捕獸鋏等,可以記下確切位置、陷阱類別後進行通報,防疫所會即時派員盡速移除。

行政院農委會已公告禁用捕獸鋏,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提醒民眾經查有違者將依法受罰或面臨刑責,籲請鄉親勿因此而受罰。(防疫所提供)
       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表示,當動物誤觸捕獸鋏時,第一反應時間都會想要逃脫,但過程中因捕獸鋏不會直接切斷傷肢,而導致傷口感染或造成骨折。縱然被緊急救援時,仍會因傷口感染引發敗血症死亡或截肢,甚至可能有未被發現者,因遭困時間過長而餓死。因此,農委會已公告禁止使用捕獸鋏,防疫所也已公告並宣導多年,有關禁用捕獸夾之規定,一旦查察有違法販售或未經政府許可使用非法方式捕捉動物者,皆將依違反《動物保護法》法而受處置,籲請民眾配合,勿因此而使得動物誤觸而受傷或死亡。
       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說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自109年3月起禁止使用含金屬材質繩索並以彈簧續壓式裝置束綁動物肢體之工具捕捉動物。依照《動物保護法》第14之1條及第14之2條規定,使用含彈簧的金屬材質套索(即為山豬吊)及捕獸鋏捕捉動物者或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將處以1萬5,000元至7萬5,000元罰鍰,且得直接排除或拆除並銷毀獸鋏或山豬吊,若造成動物重傷、死亡或5年內再犯,更將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再次呼籲鄉親,切勿違反法令規定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