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金門縣政府建設處發佈公告受理內政部一○七年度住宅補貼,本縣住宅補貼項目及辦理戶數:(一)、租金補貼三百戶(中央經費計畫戶數二百四十戶、縣府配合經費計畫戶數六十戶);(二)、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四十七戶;(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三戶,並自今年七月廿三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申請,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縣受理申請單位為金門縣政府建設處(城鄉發展科)。
依據今年度住宅補貼申請資格有下列各項:
(一)、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但申請人以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之條件申請者,指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
(二)、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1、中華民國國民。2、年滿二十歲。3、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具備其中一種即可):(1)、有配偶者。(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4、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條件如下:(1)、租金補貼:{1}均無自有住宅。{2}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3}、依住宅法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該法一○五年十二月廿三日修正施行前,具備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租用之住宅,且租賃期間達一年以上者,申請租金補貼不受住宅法第三條第一款住宅需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第十三條基本居住水準之限制;其實施年限為三年,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
至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1}均無自有住宅。{2}申請人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3}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須無自有住宅或於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1}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十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持有或申請人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2}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 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僅持有一戶住宅,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十年,且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另,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
此外,縣府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主管機關於審核租金補貼案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書件:(一)、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 http://www.cpami.gov.tw)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專區』」申請書表。(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申請書表。(三)、應檢附書件請詳閱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申請書表及問與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