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新村住宅11宗非公用不動產公開標售

  【本報訊】金門縣政府公開標售新北市中和區金門新村縣有十五宗非公用不動產,由縣府財政處長許志忠主持,並有二十幾位投標人到現場參觀;經過第一輪和第二輪開標結果,總計標出十一戶,總標售金額二億三百零八萬八千一百六十二元,增裕縣庫財源。

  縣府去(一○六)年辦理三十戶餘屋公開標售兩次,第一次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理,標出六戶;第二次由縣府自辦,標出九戶,兩次標售合計標脫十五戶,標脫率達五成,以去年在全國房地產普遍不景氣之時,已經是很好的成績。
此次,縣府公開標售案地點距離中和南勢角捷運站僅約三百五十公尺,位於興南商圈及興南夜市附近,且鄰近興南國小,交通生活便利;而且,本標售案每戶均配有平面汽車及機車停車位各一席。

  在舊曆年前,縣府再依規定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評估當前市場行情,研定金門新村縣有十五宗非公用不動產標售底價,並於一日辦理剩餘的十五戶公開標售,標出的十一戶裡,最高得標金額二千二百九十九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元(底價為二千二百八十二萬一千四百八十元),最低得標金額一千六百六十五萬元(底價一千六百五十七萬九千五百九十元),總標售金額二億三百零八萬八千一百六十二元。

  依據標售投標須知規定,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除依縣政府標售新北市中和區金門新村縣有十五宗非公用不動產和第十五點規定辦理貸款者另候通知繳納外,其餘均應在今(一○七)年五月二日(含)以前以匯款方式繳清價款(所繳投標保證金應抵繳價款);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買賣契約關係即消滅,得標人依標售須知第六點第一款規定應繳納之投標保證金沒收,且不得主張對標得之不動產有任何權利,標得之標的物由縣府另行處理,包括:(一)、投標人放棄得標者;(二)、逾期未繳清價款者;(三)、依投標單所填投標人或代理收件人住址寄送之通知書無法送達或被拒收者。(四)、得標人申請抵押貸款繳納標價,未依標售須知第十五點規定辦妥登記及繳清標價者。

  另,得標人於繳款期限內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制者,投標保證金退還予全體繼承人(或指定代表人)、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買賣契約關係即消滅,標得之標的物由縣府另行處理。

  依據標售投標須知得標人標得不動產之房屋契稅、產權移轉費用及水、電、瓦斯等過戶之費用概由得標人負擔,並自縣府產權移轉證明書填發日之次月一日起由得標人負擔標售不動產之賦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工程受益費等)、大樓管理費(包含公共水、電費)及得標戶之水、電、瓦斯等費用。

  此外,承購人身分如經地政機關審核無法取得不動產者,由縣府解除買賣契約,沒收投標保證金,無息退還扣除投標保證金後之餘款,並撤銷原發給之產權移轉證明書,標售標的物由縣府另行處理。投標公告內載明按現狀點交者,其地上物概由得標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