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水頭古建築群 縣議員建議列為古蹟

 【本報訊】金城鎮前水頭得月樓建築群為中西建築文化融合之歷史結晶,是僑鄉文化之標竿建築物,具有獨特性與歷史、文化及藝術價值及不可取代性。議員建議將其依文資法由目前歷史建築身分提昇為「古蹟」,做適切保護與永久保存。縣府回覆指出,將由本縣文化局審慎評估後,提請本縣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與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審議。

水頭得月樓及週邊建築群外貌。(本報資料照片)(JPG)

 金門縣議會第六屆第14次臨時會時,議員許華玉以「臨時動議」提案,「建請將本縣水頭得月樓建築群指定為古蹟。」並獲得議長洪麗萍、副議長謝東龍及議員洪鴻斌、楊永立的附議,該案並經大會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說明中指出,水頭得月樓暨週邊金水國小、僑鄉文化展示館、銃樓等建築群,具有中西建築文化融合之歷史結晶,為僑鄉文化之標竿建築物。金門僑民旅居海外奮鬥有成,回饋家鄉之見證。金門早期防禦海盜之防衛工事設計,該建物具有獨特性與歷史見證。民國38年古寧頭戰役,曾作為湯恩伯將軍指揮部,戰後胡璉將軍曾駐紮該洋樓群;怒潮學校亦曾在此開辦,深具歷史價值。具有金門洋樓建築之文化價值,為本縣重要之觀光景點與資產。

 提案中也提到,因該區域之建築群具有歷史、文化及藝術價值,建築物亦有其獨特性與稀少性,在僑鄉文化之歷史軌跡有其代表性與不可取代性,應將目前所具之歷史建築身份提昇為「古蹟」作為適切保護與永久保存。至於範圍及標的建築物邀請專家學者實勘劃(指)定。

 縣府回覆時指出,查歷史建築「得月樓」因其風貌特殊及該建築反映地區歷史背景,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卅一日縣府公告登錄為本縣歷史建築,目前由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透過設定地上權營運使用中,有關其指定為古蹟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規定,應由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與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為之,並因該建築亦緊鄰黃輝煌洋樓、銃樓、金水國小等歷史建築,有關其指定方式是否應包含上述建築、以何種名稱指定、及何種方式劃定其保存區範圍及其可能造成之後續影響性評估等,均應審慎為之。

 依據一百○五年七月二十七日頒布修正之「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下因應修正之相關子法及施行細則,古蹟、歷史建築之所有人均應同等之維護義務,其修復、再利用、管理維護事宜均應依法通報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其產權移轉亦可由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二條行使依同等條件優先價購之權,建請由本縣文化局評估前述各項問題並衡量相關利弊後,視評估結果提請本縣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與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