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市公務員吸毒 遭懲戒降貳級改敘

 【本報訊】花蓮市公所一名公務員因吸毒被查獲執行觀察勒戒,被送往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分,公懲會日前判決降貳級改敘;這是十多年來首位行政公務人員吸毒被查獲懲處案件。

 判決書指出,這名公務員辦事員,於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晚間十一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某處,吸食安非他命一次,並扣得玻璃球一個、提撥管一支,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該案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聲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一○五年八月五日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於一○五年九月十二日釋放,嗣由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廿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判決書說,核查該員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公務員不得吸食煙毒,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其行為將導致公眾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審酌前開紀錄,及公務員懲戒法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