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動物日~花蓮縣動保自治條例通過

  【本報訊】適逢十月四日為世界動物日,花蓮縣政府因地制宜訂定的「花蓮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下簡稱花蓮動保條例)」經花蓮縣議會審議通過,未來將與動物保護法相輔相成。此次經討論調整後,條文總計為十七條。

  花蓮縣長徐榛蔚表示,善待動物是社會進步的一個象徵,花蓮也正努力的朝向友善動物、友善環境方向前進。針對社會上人犬衝突不斷,縣府在依法行政之際,也會多加宣導籲請民眾應從「心」出發,善加「管理動物」及「管理自我情緒」,以免造成社會更大的裂痕及彼此更多的衝突。此次推動制定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希望與動物保護法相輔相成,雖然是花蓮縣的一個里程碑,但不會是一個結束,反而是另一個新的進程開始,更希望所有縣民一同從「心」開始,尊重每一個生命體。

  有鑒於國內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有逐年增加之趨勢,且常見案件多為飼主放任動物在外遊蕩,除了會影響交通及人身安全外,也可能導致動物遭到攻擊。基於保障動物生命及維護人民生活品質理念,花蓮縣政府因地制宜訂定屬於花蓮縣的「花蓮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下簡稱花蓮動保條例)」。

  花蓮縣府農業處長陳淑雯說明,「花蓮動保條例」自一一0年三月起草迄今,歷時近一年八個月,花蓮縣政府經過與花蓮縣議會研商後,除原本所提版本條文十四條外,內容概略增納「設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雇主應防止所僱勞工有宰殺特定寵物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等行為」、「必要時得協調相關單位提供公有土地充作流浪犬隻收容處所」、「得規劃設置專區供特定寵物殯葬使用」等。

  陳淑雯補充指出,在花蓮動保條例起草案研擬過程中,感謝非常多的議員先進、學者專家、愛護動物朋友、產業代表團體等參與並貢獻寶貴意見,也感謝花蓮縣議會的支持與協助。針對新的規範措施,縣府後續除了加強宣導讓民眾更加瞭解外,也將配合中央刻正在推動的動物保護法修法後的延續性工作,視需要再作花蓮動保條例的滾動檢討。

  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長周黃得榮說明,花蓮因行政地理區域特殊,為強化管理責任,「花蓮動保條例」因地制宜的納入包括「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善盡土地管理責任」、「得視需要於適當地點設置相關器具或設備進行誘捕絕育」、「檢舉案件進行取締及緊急安置受虐動物,場所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必要時,得會同警察人員進入公、私場域進行調查」、「相關單位得檢具計畫書申請補助辦理動物保護防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