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宣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8月8日公告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新增規定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限制使用各類材質免洗餐具,以及資源回收相關責任業者於申報繳費更快速正確,同時更清楚各項責任物相關法規現況,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於10月23日邀請相關業者於後山‧山後故事館辦理說明會。
說明會除介紹現行回收制度及責任業者相關法規外,同時針對登記、申報、繳費作業及營業量申報系統操作等實務,也有詳盡案例解說及操作說明;同時為持續推廣垃圾源頭減量及自備環保餐具及使用可重複清洗使用之餐具,針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花蓮縣將於1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內容規定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於其提供餐飲之場所供消費者現場食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違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環保局長饒忠表示,責任業者所販售各類應回收物品,應按時申報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以維護全國回收體系的運作;花蓮縣因缺乏垃圾處理設施,廢棄物皆靠外縣市協助處理。為推動垃圾源頭減量,針對環保署公布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環保署已公告本縣將與雙北市同時實施,彰顯本縣推動環保的決心;環保局將持續輔導相關業者內用飲食不使用一次性餐具,並於明1月1日強力展開稽查,違反者將依法開罰。他呼籲百貨公司、購物中心及量販店等企業應負起社會責任,帶頭減少廢棄物及建立消費者環保之觀念,形成點線面的環保架構,以維護花蓮縣青山綠水的自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