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檢積極監督法院裁判當選無效之訴勝

  【本報訊】嘉義縣中埔鄉第22屆灣潭村村長當選人蔡建旺,於民國3月15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宣判當選無效。該案由嘉檢署柯文綾檢察官指揮嘉義縣警察局刑警大隊、中埔分局及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共同偵辦,於111年9月6日發動搜索、扣押及傳喚等偵查作為,認為蔡姓村長以期約現金新臺幣30萬元之代價,約另位村長候選人放棄競選活動,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1項之對於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罪嫌重大,迅速於同年月13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12月間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刑事部分嘉義地院於同年12月30日判決有罪確定;民事部分經嘉義地院於112年3月15日一審判決其當選無效。
  嘉義市西區第11屆大溪里里長當選人黃石君,於112年3月29日經嘉義地院宣判當選無效。該案由嘉檢署吳心嵐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嘉義市警察局刑警大隊、第一分局及第二分局共同偵辦,於111年10月20日發動偵查作為,認為黃姓里長自行或受到嘉義市議員候選人李○○之指示,以交付每票現金1,000元或2,000元之代價,尋求選民投票支持該李姓議員候選人及黃姓里長,涉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人交付賄賂而約定其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罪嫌重大,於同年11月23日提起公訴,12月間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民事部分經嘉義地院於112年3月29日一審判決其當選無效。
  嘉檢署對於候選人及其選舉重要幹部、樁腳或親友等共同所為嚴重破壞選風之不法行為,絕不寬待,除就賄選者提起違反選罷法之刑事起訴外,並對當選人提出當選無效之民事起訴,全力淨化選風,落實「公平選舉、杜絕不法」之選舉查察核心目標。盼透過法院適當的裁判,以端正選風,遏止違反民主法治的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