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俊賢.柯妙語/嘉義報導】本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公司不再營業時,其名下所有之車輛應辦理移轉或了結程序,未依規定辦理者,一旦被查到車輛欠稅或被註銷牌照後使用公共道路事實,就要依照稅法規定裁罰。
該局指出,應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輛所有人,不論是公司或是個人,應在車輛不再使用時,由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註銷牌照,依據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為止,在清算的必要範圍內均視為存續,因此公司法人即使己經辦理廢止或解散登記,在尚未完成清算了結程序之前,公司名下的車輛如果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仍應依規定裁罰。
該局再次呼籲,公司或營利事業如確實已不再繼續營業時,其名下車輛亦應辦理過戶手續,才能證明公司已經不是車輛所有權人,否則日後出現違反牌照稅法規定,所有權人仍會是被處罰的對象,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直接向該局(05-2224371轉110~113)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