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新科技公司非法棄置有害廢棄物遭移送法辦

  【本報訊】彰化縣環保局於本年3月2日會同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及和美分局塗厝派出所於和美鎮全興工業區台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查獲非法棄置回填有害事業廢棄物情事,相關行為人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移請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環保局於105年9月間接獲多起民眾反映全興工業區內散發刺鼻惡臭,本局稽查人員進廠稽查後發現該業者廠內堆置有大批不明廢棄物,業者已結束營運準備要將土地及廠房轉移,且無法出具相關廢棄物清運妥善證明文件,疑似有委託非法業者進行廠區廢棄物清運情形,本局立即與警方佈線監控該場址。 

  環保局為了解業者清運廢棄物之運作情形,利用高科技設備進行長期監控於105年9月至12月期間發現業者有委託非法業者清運廠區廢棄物情形。環保局並多次進廠了解相關廢棄物清運紀錄,發現業者說法與監控影像比對明顯不符,有刻意規避環保機關稽查情形,本局並進行廠區堆置廢棄物採樣檢驗,經檢驗其中有1樣品中有機污染物「苯」超標21.8倍,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為有效追蹤該批廢棄物流向,環保局已主動報請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本案。

稽查現場(開啟新視窗)  3月2日由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施教文檢察官指揮環保局、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及和美分局塗厝派出所警員進行該業者廠區搜索行動,查扣相關廢棄物清運資料並訊問廠區人員,釐清該批廢棄物之流向。環保局並調派大型怪手針對業者廠區中疑似回填不明廢棄物區域進行開挖作業,開挖區域約深2公尺處,發現有不明黑色廢棄物,本局採樣檢驗,以確認廢棄物屬性。該公司黃姓負責人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第2款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及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隨著環保犯罪不定時之特性,環保局採用科技利器查緝不法;環保局重申清除處理廢棄物應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規定,依法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環保局並希望民眾如發現有非法棄(堆)置廢棄物情事,請隨時通報本縣環保局、警察單位或土地用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共同維護本縣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