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新町花街連棟街屋逕列暫定古蹟

  【本報訊】坐落本縣彰化市民族路395巷7號之「彰化新町花街連棟街屋」建物,前經縣府依法逕列為暫定古蹟,惟縣府於107年6月29日召開有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辦理前揭建物之文化資產審議前夕,與前揭建物相近坐落本縣彰化市民族路395巷4、6號之連棟街屋,突然遭到拆除,縣府為保存本縣重要文化資產,於107年6月29日下午組成暫定古蹟處理小組,依法定程序前往「彰化新町花街連棟街屋」現場勘查後,勘查委員認為坐落本縣彰化市民族路395巷9、11、13、14號建物為「彰化新町花街連棟街屋」之整體,具有一定文化資產保存價值,且認為有可能而立即明顯之重大危險,有即時處置之必要,為避免建物於近日將遭到拆除,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將本縣彰化市民族路395巷9、11、13、14號建物,逕列為暫定古蹟。

新町花街暫定古蹟(開啟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