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回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不適用退稅規定

  【本報訊】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再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土地所有權人如為先購買後出售者,亦得適用。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醒民眾,上開規定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始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如土地所有權人係出售該自用住宅用地,又將該用地買回者,明顯與「另行購買」之規定不符,自不得適用重購退稅之規定。

  若民眾對土地增值稅相關法令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