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婚嫁之贈與 未超過百萬免贈與稅

      【本報訊】財政部所屬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每一子女結婚時,如父母親各自贈與結婚子女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則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此項婚嫁之贈與係以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為贈與時點,提醒準新人及父母親要記得把握這免稅的時效喔!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指出,父母親每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除各自有220萬元的贈與金額免稅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均得各自再加上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舉例來說:夫妻甲、乙君於107年2月分別贈與現金予兒子丙君各220萬元,甲、乙君於同年7月又各自贈與現金100萬元予丙君作為結婚基金,嗣後丙君於107年8月登記結婚,則贈與人甲、乙君107年度贈與總額各320萬元,均免納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