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停車位提供不特定人使用免徵稅

      【本報訊】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或位於地下停車場核准免徵房屋稅、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部分核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將自家停車位於上班等不在家的時間透過網路媒合服務平臺將其供不特定人使用,仍得繼續適用原經核准之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提供不特定人使用之時數,房屋稅以每月不超過240小時為限,逾限當月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每年不超過2,880小時為限,逾限當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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