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府:住宅區公設由單位管養維護

  【本報訊】有關北昌住一住宅區內捐贈的公園或綠地無管養單位之疑義,縣府建設處特別澄清表示,住一住宅區範圍內同類型之鄰里性公共設施,依據當時計畫書規定,應由原開發單位管養維護,縣府目前已積極與原開發單位及公所協調更有效率的作法。

  建設處表示,北昌住一住宅區內捐贈的公園或綠地,為「吉安都市計畫(住一住宅區)細部計畫」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前,取得開發許可的開發單位,依據當時計畫書規定捐贈予本府供公眾使用之鄰里性公共設施,開發單位於本府核給開發許可時並同簽訂行政契約,約定由開發單位完成其所捐贈的鄰里性公共設施,並負責該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

  建設處指出,該細部計畫案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用地,屬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用地,非劃設為住宅區,且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變更,需依據都市計畫法相關程序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提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公告發布實施才具有法定效力,不可能由縣府任意標售,此種不正確的說法,恐誤導社會大眾,特予澄清。